答案:D,E
統計:A:13,B:56,C:25,D:161,E:157
難度:適中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A)勤務督察區分為署、警察局、分局及分駐X(派出)X所等4級→第4點. 勤務督察區分為署、警察局及分局等三級X(B)勤務督導之規劃,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督察X組長按月X實施→分局由分局長按週實施→勤務督導之規劃警察局由督察長、分局由分局長按週實施,專業警察機關則由督察主管按旬實施X(C)遇重大慶典等狀況時,依需要臨時專案規劃派遣之督導稱為X聯合X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遇重大慶典及重要勤務活動等狀況時,依需要臨時專案規劃派遣督導。 第6點勤務督導分為駐區督導、機動督導(專案督導)及聯合督導等三類,其執行方式如下: (一)駐區督導:劃分督導區,每區派員專責督導。 1.本署就全國治安狀況及地區特定,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派督察駐區督導。 2.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轄區大小、單位多少、工作繁簡,劃分為若干督導區,每區派督察(員)負責督導。 (二)機動督導(專案督導):遇重大慶典及重要勤務活動等狀況時,依需要臨時專案規劃派遣督導。 (三)聯合督導:依工作需要派遣、或與有關業務單位、或與督察人員配合實施督導。但非督察人員除勤務督導外,以督導主管業務為原則。 O(D)劃分督導區,每區派員專責督導稱為駐區督導O(E)督勤次數依實際需要作適度規劃,惟各級督察人員之督勤次數,每月每人不得少於6次,每次不得少於2小時,未經事前簽准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