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chun】評論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法第16、17條(103年6月18日修正版)第16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嚴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延伸...
【潘庫奇】評論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是權利不是義務(A) (B) (C) 皆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