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6.依據教師法之規定,教師所應具有之義務,不包括下列何者?
(A)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B)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C)從事教學相關進修與研究
(D)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2491
統計:A(38),B(11),C(38),D(1046),E(0)

用户評論

yichun】評論

教師的權利與義務--教師法第16、17條(103年6月18日修正版)第16條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嚴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延伸...

潘庫奇】評論

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是權利不是義務(A) (B) (C) 皆為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