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 某甲擔任某縣公務人員,若要對競選連任的乙縣長表示支持之意,下列何者是不違法的行為?
(A)於辦公室內置放競選文宣品
(B)下班時間參加政見發表會聆聽演講
(C)下班時間站在宣傳車上進行拜票
(D)私下請託業務往來之廠商提供政治獻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2233
統計:A(1),B(95),C(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 (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禁止)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