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依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應以
各種手段使被告產生自白以利犯罪之偵查
(B)若被告之自白足以採信,即不必調查其他必要之
證據
(C)刑事審判上之共同被告,各別被告及犯罪事實已非獨立存在
(D)犯罪事實之認定,
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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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JJJ】評論

刑事審判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採證據裁判及自白任意性等原則。刑事訴訟法據以規定嚴格證明法則,必須具證據能力之證據,經合法調查,使法院形成該等證據已足證明被告犯罪之確信心證,始能判決被告有罪;為避免過分偏重自白,有害於真實發見及人權保障,並規定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基於上開嚴格證明法則及對自白證明力之限制規定,所謂「其他必要之證據」,自亦須具備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且就其證明力之程度,非謂自白為主要證據,其證明力當然較為強大,其他必要之證據為次要或補充性之證據,證明力當然較為薄弱,而應依其他必要證據之質量,與自白相互印證,綜合判斷,足以確信自白犯罪事實之真實性,始足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