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下列何者?
(A)稽察
(B)再審查
(C)通知送審
(D)覆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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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審計法第27條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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