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mian019】評論
第7條(監察院) (1)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2)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陳振偉】評論
1F....糾正是對事..,糾舉、彈劾是對人。
【摩埃】評論
一、對象不同:對有違法失職的各級公務員:彈劾、糾舉對有違法失職的各級行政機關:糾正二、效果不同彈劾: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含總統、副總統)下台,若有違法並法辦之。糾舉:違法失職的公務員把做錯的事情停止糾正:違法失職的行政機關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