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N】評論
第 8 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不負無過失責任)
【Wonderwall】評論
這題根本沒看過法條 用推的 製造 生產 概念相似都刪掉 經銷只是賣幫你東西還要付這麼多責任 不太合理設計比較有可能 假設你設計的東西出包 當然要找你法條幾千條 有時侯要靠一點邏輯跟法感去幫助你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