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流川瘋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授益處分之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第一百二十四條(授益處分 行使廢止權 之除斥期間)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