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惠雲】評論
第一百六十六條(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就訊證人)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二節人證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