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長期照護已成為民眾迫切需要的社會服務。目前國內發展長期照護體系的困境與挑戰有那些?請條列五項主要困境與挑戰,並逐點敘述之。(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0469
統計:A(55),B(38),C(1633),D(15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 166-1 條、準備程序、準備程序

用户評論

鄒惠雲】評論

第一百六十六條(對證人、鑑定人之詰問)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聲請傳喚之證人、鑑定人,於審判長為人別訊問後,由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直接詰問之。被告如無辯護人,而不欲行詰問時,審判長仍應予詢問證人、鑑定人之適當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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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77條 (就訊證人)證人不能到場或有其他必要情形,得於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就其所在或於其所在地法院訊問之。前項情形,證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之。當事人、辯護人及代理人得於前二項訊問證人時在場並得詰問之;其訊問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第二項之情形,於偵查中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十二章證據 第二節人證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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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條 (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法例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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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35條 (輔佐人之資格及權限)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