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幾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A)1
(B)2
(C)3
(D)4。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449
統計:A(153),B(13),C(34),D(1),E(0)
用户評論
【用戶】七里唦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消費者保護法 第20條(保管義務)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