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民法過失責任由輕到重之四種責任:①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者(最輕)②具體輕過失責任-欠缺自己之注意義務者③抽象輕過失責任-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④無過失責任-無論是否有無過失皆應負責(最重)
【徐可】評論
重大過失>(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欠缺)
【Arron Hawk】評論
民法過失責任由輕到重之四種責任:①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一般人之注意義務者(最輕)②具體輕過失責任-欠缺自己之注意義務者③抽象輕過失責任-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④無過失責任-無論是否有無過失皆應負責(最重)
【Damaris】評論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條)。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民法第535條)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865號判例:惟過失為注意之欠缺,民法上所謂過失,以其欠 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 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而欠缺者,為抽象的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 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如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與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民法53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