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民法§759(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derek801204】評論
空間區分地上權的受讓 須經登記取得不動產物權。最高限額抵押權的設定 須經登記取得不動產物權。不動產協議分割 須經登記取得不動產物權。至於不動產強制執行的拍賣,無須經過登記,即取得不動產物權。
【吳安】評論
徵強繼法(法院判決限於形成判決 .. 一般給付判決仍須經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