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Yu Lai】評論
無限清償責任→"沒有額度的限制"(C)、(D)公司法 第2條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股東只就他出多少錢負責任,超出就不負責)參考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21300992
【黃瑞明】評論
有限公司就出資部份負責而已吧
【(感謝打氣)Ayers】評論
※小小補充:2015年6月2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3841號令制定公布有限合夥法全文44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我國於公布有限合夥法前,因合夥不具法人格,必須由全體合夥人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如財產登記必須登記為全體合夥人共有等),對合夥事業經營易生困擾;且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須就不足之額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對未實際參與經營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可謂承受過重之法律責任及經營風險,自然降低投資者選擇以合夥型態經營之誘因。因此,本次制定有限合夥法(以下稱「本法」),創設具有法人格之「有限合夥」營利事業組織型態,且賦予投資者與經營者不同之權責,提供一較靈活及彈性之新商業型態,以滿足創業團隊及投資人之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