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第 92 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Wunda】評論
詐欺不可以對抗善意(不知情)第三人,所以不能撤銷但脅迫可以
【Arron Hawk】評論
第 92 條 (意思表示之不自由)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Tw Doll】評論
2.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例如:第三者乙當著賣車的甲說,甲賣的車不是泡水車,當下我就下單買甲的車,事後卻發現是泡水車。我可以撤銷這買賣契約。因為第三者詐欺且相對人甲明知車是泡水車,所以始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