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勞工保險條例§19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 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
【方小柏】評論
哪有E的選項?果然很困難~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Cathy Peng 高三下 (2012/12/30 09:13):讚1人考選部更正答案:第7題答A或C或AC者均給分
【Arron Hawk】評論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A) 按發生普通事故之投保單位平均月投保薪資計 (C) 按兩投保單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