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i】評論
1.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2.自治規則: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屬於地方行政機關自行制訂的命令。3.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引自~網路搜尋
【gototammie】評論
不是還需要上級機關核定嗎?
【Mimi】評論
自治條例條文中之文字不得簡稱「本條例」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另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為區別中央法律中之「條例」與自治法規中之「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中之條文文字不宜逕簡稱為「本條例」,以符法制用語,並避免造成一般人民之混淆。引用【內政部88年10月5日台內民字第8807665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