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da Shiu】評論
第758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第761 條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民法)
【Lily】評論
採登記制 採登記制!!!!!!記住啊 ~
【DC】評論
分割共有物係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故協議分割之土地,於經辦妥分割登記後,即生喪失共有權,並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