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在擴大保護令對象部份,原條文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民間團體建議修正為「同居關係」,並定義為同財共居、公開或不公開如夫妻般共同生活者;而社工、臨床心理、教育等人員,也應納入保護令保護對象。
【Scorpiogirl】評論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Arron Hawk】評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5110717244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劉吉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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