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安晉】評論
(B)第 11- 1 條(審閱期間)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Vivin Wu】評論
補充說明: 撤銷權之行使,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此一年期間稱為:除斥期間
【劉煥明】評論
除斥期間,係法律對某種權利所預定之存續期間。亦即某種權利之存續,僅限於一定之期間者。除斥期間之設,其理由在於維持法律之現有秩序。
【Erik Jones】評論
審閱期,契撤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