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刑法第 140 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刑法第 141 條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眾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補充:關於<公署之定義是指依法執行公務之機關~例如向是警察局,國稅局,大至行政院,立法院~小至鄉鎮市公所等等均是包括在內喔!但是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其公署的定義不是指該公署的建築物設施等,而是指該公署之職務權限之主體而言,所以侮辱公署罪是(無形之罪),所以若是比方:因生氣而砸毀警察局的門窗,此於法理上是不構成侮辱公署罪,而應當屬於毀損罪之範圍喔!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考選部這題答案為C題目: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1/101080_2801.pdf解答: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StandardAnswer/101/101080_ANS2801.pdf建議答案 改為C
【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題目是問錯誤選項,A本來就沒錯不是嗎?請將答案改回C,謝謝。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C,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