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評論
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
【全】評論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盧妍蓁】評論
精修:甲有A地,甲死亡時,繼承人為乙和丙,因乙、丙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嗣後判決確定 A 地由乙單獨取得,並由乙補償丙 100 萬元。問:乙何時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A)甲死亡時 (B)法院判決確定時 (C)乙給付丙 100 萬元時 (D)乙持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畢登記時→始得處分。104年地方特考五等法學大意答案:B(70年台上字第1809號)裁判分割不動產之判決雖為形成判決,無待登記足生變更共有為單獨所有之效果,然仍須至判決確定時始有此效力 (形成力) 。民759: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動產物權讓與之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