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民訴§467(不得上訴之規定-非以原判決違法法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民訴§468(違背法令之義意)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民訴§469(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一、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三、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五、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者。六、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者。
【Ya Ya Chou】評論
民訴§468(違背法令之義意)
【Gaga】評論
1.誤用關於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不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而判斷事實之真偽,此皆直接違背法令之例也2.法令中有訓示規定者,雖不適用或適用不當,亦不生違背法令之問題,例如指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2星期,此訓示之規定,審判長雖未遵守此項期間,仍非違背法令
【Zoë tee】評論
以下有關判決宣示的敘述,何者正確? (A)宣示判決應自言詞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B)宣示判決應自證據調查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C)宣示判決應自言詞辯論終結或證據調查結束之日起十日內為之,否則無效 (D)宣示判決應依辯論終結時所定期日為之,否則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