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e-Ru Jhuan】評論
第 172 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newstar】評論
第172條甲為無因管理,並依第176條甲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利於乙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之意思,管理人甲為本人乙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請求償還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