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岡洋子】評論
代位清償一般的定義是指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債務,依照法律的規定取得債權人的權利,而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摘自法源法律網---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的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或移轉時,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代物清償經成立時,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的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摘自天秤座法律網---
【冰】評論
拿別的東西來做清償------代物清償於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的權利--------代位清償
【行百里者半九十】評論
以物作為清償,為代物清償(俗話說的拿值錢之物品抵債)以人代為清償,為代位清償(俗話說的某人幫你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