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請問本規定係出於何法?
(A)行政程序法
(B)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C)刑法
(D)刑事訴訟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8095
統計:A(2),B(4),C(45),D(217),E(0)

用户評論

邱紹銓】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

終焉乃是死亡的前奏曲】評論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n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n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n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n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n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n之方法。n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n行。來源引用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