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內政部移民署依規定所為之處分,不包含下列何者?
(A)許可其停留期間為 3 個月
(B)許可停留期滿,必要時得延期一次
(C)許可停留期滿,延長期間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 6 個月為限
(D)因生產而許可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24316
統計:A(19),B(11),C(17),D(574),E(0)

用户評論

【用戶】viva la vida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生產而延長停留期間:2個月。

【用戶】viva la vida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生產而延長停留期間:2個月。

【用戶】每天朝目標邁進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 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給。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