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花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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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保險法 第53條: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 第103條: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人身保險類的都不適用保險代位原則→ 保險代位原則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發生危險事故後,可向保險人、加害之第三人雙方皆求償,致有雙重獲利之可能,而有逾越損害填補原則之疑慮→ 人身保險類的特色為,生命或身體的價值難以用金錢衡量,因此不會有雙重獲利之疑慮,故不適用代位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