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應依下列何種程序提起救濟?
(A)收容訴願
(B)收容異議
(C)確認訴訟
(D)撤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5679
統計:A(18),B(620),C(2),D(8),E(0)

用户評論

【用戶】buttercup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38-2條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得提起之人: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向何機關提起:移民署*方式:言詞或書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