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列為五個列入考慮的方案:

【Kcc 加油 :)】評論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n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n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n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n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n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n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n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K大】評論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n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n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n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n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n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n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n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