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maha Bai】評論
特別權力關特徵,依我國及日本學者認包括有五: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二、義不確定。特別權力之相對人,其義務無確定分量,係概括性地權力服從關係,凡國家之命令和強制概應服從。 三、有特別規則,行政主體或營造物得訂定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且無須法律授權,公權力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私人,在無法律根據情況下,限制其一般國民所享有之權利(人權之限制)。 四、有懲戒權。公權力擁有概括之支配權(命令權、懲戒權)對違反義務者,得加以懲罰。 五、不得爭訟。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既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亦不能提起行政爭訟為救濟手段,換言之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