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若居住者張某102 年綜合所得淨額50 萬元(適用稅率5%),另有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折合新臺幣150 萬元(已納當地稅額新臺幣2 萬元),則張某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抵繳海外稅額為新臺幣多少元?
(A) 0 元
(B) 2 萬元
(C) 2.5 萬元
(D) 2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23239
統計:A(177),B(100),C(6),D(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房屋稅、101 VS 102年度所得稅新制一覽表

用户評論

Annie Chen】評論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3 條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新臺幣六百萬元後,按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金額。但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者,已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之。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所得,而依前段規定計算增加之基本稅額。前項扣抵,應提出所得來源地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簽證。第一項規定之扣除金額,其計算調整及公告方式,準用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但本題中綜合所得淨額50萬+海外所得150萬=200萬小於扣除額600萬,所以基本稅額為0,依一般所得稅額納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