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所得稅法規定,自民國102 年起個人出售下列何種有價證券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A)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證券
(B)公司債
(C)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D)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8322
統計:A(30),B(15),C(13),D(194),E(0)

用户評論

Emily】評論

請問這題如何判斷?

Ginger】評論

102~103年度,核實課稅單軌制。

rose66166】評論

105年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 立法院第8屆第8會期第9次會議於104年11月17完成三讀通過刪除「所得稅法」第14條之2條文,及修正第4條之1與第126條條文,俟總統公布後,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則維持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規定課徵基本稅額,證交稅徵收率仍維持3‰。因此,104年12月31日之前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興櫃股票100張以上、IPO股票及非居住者之證券交易所得,仍應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