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甲食品公司生產並販售危害健康之產品,消費者乙號召其他買受甲公司上述產品之消費者共計 30人,一起訴請甲公司賠償其損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案之消費者有共同利益,得選定乙為全體起訴
(B)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必須以文書為之
(C)訴訟繫屬後,經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D)選定乙之後,仍得更換或增減被選定之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85075
統計:A(13),B(65),C(40),D(9),E(0)

用户評論

【用戶】Mier Tian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第 41 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A)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C)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D)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第 42 條 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B)

【用戶】能把握的只有現在!

【年級】研二上

【評論內容】TO:柚子媽文書證之→不要式;文書為之→要式意思就是,任何載有選定當事人意旨、同意更換或增減當事人意旨的書面文件,都可以拿來證明,不需要特定的書面文件。比如甲跟乙借錢,但是乙說甲沒還,如果是要以文書證之的話,那甲只要出具任何能證明乙有收到錢的文件(如便條紙)就可以了。但如果是要以文書為之的話,甲就一定要出具*借還款契約來證明他有還錢。

【用戶】Q pee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錯誤:(B)選定乙為全體起訴,必須以文書為之。解答:無明文規定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42 條-前條訴訟當事人之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係屬法定證據主義之明文,非指選定當事人為要式行為,亦即非指選定當事人應以文書為之。

【用戶】windynamy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請問是不是一開始選定的不用文書,但後面更換或是增減的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