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戶警分立實施方案」使原辦理戶政業務之警察,可於 5 年內留任原職或回任警職,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方案並未充分考量當事人之意願、權益及重新調整其工作環境所必要之期限
(B)該方案係屬對相關公務員之權利限制過度之規定
(C)相對於回復戶警分立制度之重要性與必要性,警察人員所受之不利影響,仍屬輕微
(D)當事人就職缺之期待所受之不利影響,已逾越期待可能性之範圍,不符法治國家比例原則之要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91692
統計:A(153),B(74),C(584),D(176),E(0)

用户評論

【用戶】Eric Cha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75 號內政部基於保障人民權利之考慮,而以八十一年六月十日台(八一)內戶字第八一○三五三六號函發布、同年七月一日實施之「戶警分立實施方案」,其第四之(二)點,即規劃該等任用資格與相關人事法令有所不符之警察人員,隨同業務移撥後仍得以原任用資格繼續留任於戶政事務所,再依其志願辦理回任警職,已賦予該等人員審慎評估未來服公職計畫之機會,即使該等人員未於五年內依內政部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八一)內警字第八一八○一三○號函發「戶警分立移撥民(戶)政單位具警察官任用資格人員志願回任警察機關職務作業要點」申請回任,仍繼續執行原職務者,復容許其得轉任為一般公務人員,繼續留任原職。至於回任之意願應於五...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題目有多餘空格,建議修改題目依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修改為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