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牛牛】評論
公權力行政—公法形式之行政行為又稱高權行政,係指國家或其他自治團體居於統治主體的地位,依據公法之規定單方面對人民發布具有拘束力之命令或以強制手段限制人民權利,課以義務之行政,常採取的方式有課予負擔之行政處分、以事實行為之強制和訂定行政命令。單純高權行政(準高權行政、公法形式之給付行政):係指行政主體放棄權力性手段,改由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式,增進公共利益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雖然仍適用公法之規定,但並非如命令、行政處分或其他強制手段直接對人民發生拘束力,而僅是產生個人相互間私法關係之效果,甚至完全不發生任何外部法律效果之各種行政作用,如行政機關提供相關資訊或訂立行政契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