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uihui】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14-1: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公務員服務法§22-1: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我是小安】評論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106UP】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22-1第1項違反旋轉門條款之處罰離職公務員違反服務法第14條之1者,處4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