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豪】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2條:
【張家豪】評論
原本答案為B,D,修改為D
【張家豪】評論
原本題目:14 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B)出席委員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C)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D)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法律者,應提報院會,議決更正或廢止之修改成為14 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B)出席委員認為有違反法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C)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 (D)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法律者,應提報院會,議決更正或廢止之
【靖婕】評論
選項D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62條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n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n止之。n前條第一項視為已經審查或經審查無前項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員會報請n院會存查。n第一項經通知更正或廢止之命令,原訂頒機關應於二個月內更正或廢止;n逾期未為更正或廢止者,該命令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