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寂寞行星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①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②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③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④行政程序法第 126 條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用戶】loveyvm0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第4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6條1項,只有在依第123條第4和5款廢止且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至遭受財產上損失時才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題目寫的是123條第1款的情形)
【用戶】YCH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①合法授益行政處分除有法定不得廢止之事由外,原則上均 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廢止--合法授益處分有法定得廢止之事由,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行政程序法 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