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悅悅】評論
公司法第12條 :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參考與之相關判例 :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不難明瞭。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改任,於公司之對外關係不生任何影響。本件被上訴人出具與上訴人之保證書既載明,○○公司現在及將來所欠債務,被上訴人願負連帶保證責任,自難謂被上訴人僅就○○勝擔任董事長之新特公司所欠債務負保證責任。(最高法院六八年度臺上字第二三三七號判決)變更董監不以登記為要件公司登記,除設立登記為公司之成立要件(參看公司法第六條)外,其他登記,皆屬對抗要件(參看同法第十二條),變更董事、監察人,固屬應登記之事項,但此事項之有效存在,並不以登記為其要件。(最高法院六十七年臺上第七六○號判例)
【Lan Lan】評論
這題目與答案怎麼看都怪…正確答案是這樣嗎??經理人選任後雖須登記,惟登記僅為對抗效力,乙於選任後雖誤登記為甲,惟仍無礙其取得總經理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