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un Fang】評論
第 216- 1 條(損害賠償應損益相抵)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Yan】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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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飛】評論
1、依68台上42最高法院判例,謂「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2、又第216條之1所為「利益」,係指非基於「第三人之給付」,亦非由損害事件引起受害人之「特別努力而生者」。(稅法減免係符合稅法所定要件即可依法取得者,不待當事人之努力)故依前述 (A)、(B)、(C)皆非正確答案,僅(D) 正確故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