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pork】評論
(A) 目前法律採【限定繼承】固僅就遺產所剩餘之金額,償還其債務即可(B) 應於知悉【繼承】之時開始【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C) 拋棄繼承後,應由其他同順位繼承者平均繼承其遺產沒意外應該是這樣改,如果有錯再麻煩各位高手給予指教更正~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D: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葉心瑜】評論
所以請問,最新規定也就是不用辦理拋棄繼承了嗎?因為即使有財產也是規定限定繼承了是嗎?求解。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