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 Tien】評論
適用民事訴訟法
【包中】評論
國賠法第11 12條
【王鐘仁】評論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付醫療費或喪葬費。
【Damaris】評論
(A)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並未有任何主觀要件之要求,故為無過失責任。(B)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時亦同。」故可知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責任條件採過失責任主義。(C)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以及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可知本選項正確。(D)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