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遠】評論
現在已經不是聲明異議了......新法→第 87 條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Lina Rain L】評論
因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不用訴願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交通裁決事件 不用先提訴願,可以直接打行政訴訟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5F,並非因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才不用訴願,是因為新法改成交通裁決事件是不用先提訴願,可直接提行政訴訟,而有些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還是有訴願前置主義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