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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38條 (請領保險給付之法定期限,依其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前項期限內請領本保險給付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保險事故發生時之規定辦理。本保險定期發給之給付,其各期請求權時效,依第一項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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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17.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多少年不行使而消滅?(A)一年 (B)三年 (C)五年 (D)七年修改成為17.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多少年不行使而消滅?(A)一年 (B)三年 (C)十年 (D)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