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業翰】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典試或試務之疏失,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一、試卷漏未評閱者。
【CC】評論
公務員考試法第20條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0條 (應錄取而未錄取之補行錄取;不應錄取而錄取之撤銷錄取)公務人員各種考試榜示後發現因典試或試務之疏失,致應錄取而未錄取者或不應錄取而錄取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補行錄取或撤銷其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