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u-Hsiu Yeh】評論
104.5.20懲戒法修正懲戒種類及政務官之適用:第9條第1項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第9條第4項第一項第四款(休職)、第五款(降級)及第八款(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建議答案修改為B、D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D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懲戒處分之種類)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