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地方制度法」於 1999 年 1 月通過,2001 年起中央政府設定公式,設算補助地方政府社會福利經費,以及統籌分配稅款開始執行,我國的社會福利地方自治有了實質的開展。請論述「地方制度法」的實行對於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推動社會福利地方自治的影響。(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78288
統計:A(180),B(252),C(4207),D(150),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我國法院裁判、釋字第539號--審判獨立原則、司法行政監督權、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Wendy Chiu】評論

由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

cb023725】評論

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KAKALA】評論

請問題目是排擠行政法院嗎?xD

GRACE】評論

名  稱:法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57 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名  稱: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第 16 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