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 Chiu】評論
由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決議後,報司法院備查
【cb023725】評論
第 57 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KAKALA】評論
請問題目是排擠行政法院嗎?xD
【GRACE】評論
名 稱:法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第 57 條 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名 稱: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第 16 條 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事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最高行政法院之裁判,其所持之法律見解,各庭間見解不一致者,於依第一項規定編為判例之前,應舉行院長、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以決議統一其法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