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第 13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一 有事實足以認定藥害之產生應由藥害受害人、藥物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醫師或其他之人負其責任。二 本法施行前已發見之藥害。三 因接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而得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四 同一原因事實已獲賠償或補償。但不含人身保險給付在內。五 藥物不良反應未達死亡、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六 因急救使用超量藥物致生損害。七 因使用試驗用藥物而受害。八 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為藥物之使用。九 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一名父親帶其小兒接受流感預防接種,發生注射部位之手臂永久失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若該父親已為其小兒投保意外保險並獲得給付,則應排除藥害救濟(B) 若該手臂永久失能係可預期且發生率 ≥ 1%,即符合申請藥害救濟資格(C) 本案若已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不應再申請藥害救濟(D) 須有國內銜接性試驗證明,方能申請藥害救濟
【Filgrastim zz】評論
本題的大前提是預防接種受害救濟跟藥害救濟本來就分屬不一樣的救濟制度:))大家不要被誤導喔:))先上比較表,可以看出他們是兩件事:))但還是可以藉著這題來複習藥害救濟法幾乎每年都會考的重要考點:藥害救濟法 第 13 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藥害救濟:
【謝雁如】評論
考古題~44.某人接受政府預防接種而受害,且已依其他法令獲得救濟,則該受害人另申請藥害救濟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