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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6條第二款未依第10條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茶茶】評論
<儲金匯兌法第27條>中華郵政公司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第十三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中華郵政公司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