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皮好聰明】評論
遺贈部分的生效條件是在贈與人死亡時開始,, 民法第1202條說明: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 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 故,甲雖先立遺囑贈以花瓶,但該花瓶已於甲尚未死亡前贈與 丙,既贈與丙,則為丙之財產,當然與甲再無關係,故花瓶不能稱 為甲之遺產,而抗辯為遺贈物.